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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簡上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106號抗 告 人 王雪蘋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馮家溱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06號駁回抗告人第二審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466條之1之規定,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惟抗告人並未委任代理人,茲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沛雷

法 官 黃瀞儀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3-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