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256號上 訴 人 林淑被 上訴人 亞洲天母別墅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正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黎隆勝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4-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