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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簡上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52號上 訴 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張雨嵐訴訟代理 人 李漢喆被上訴 人即附帶上訴 人 曾奕睿即晶英設計工作室訴訟代理 人 黃傑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費用
裁判日期:2023-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