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聲抗字第4號抗 告 人 汪國勝
汪添進杜劍農汪三裕杜燕輝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相 對 人 陳秋銘
陳秋宏
陳秋結
陳秋榮汪阿吉
汪進來汪池蘇康鈺子
蘇政揚蘇清楠蘇堯坤蘇秀琴蘇慧滿蘇胡玉女蘇家惠蘇育霆梁光華(即陳秋燈之繼承人)
陳冠妏(即陳秋燈之繼承人)
陳冠希(即陳秋燈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中關於「本院士林簡易庭111年度簡聲字第79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士林簡易庭110年度簡聲字第79號裁定(下稱原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就原裁定之案號年度,有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劉逸成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