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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亡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59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吳友祥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對失蹤人吳友祥(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臺北○○○○○○○○○、失蹤前住同區華榮街66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又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 第156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臺北○○○○○○○○○函稱本件失蹤人吳友祥(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臺北○○○○○○○○○)為滿80歲以上之人,自民國89年7 月12日(當時未滿80歲)即列報失蹤,迄今行方不明已逾7 年,業已屆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間,因無利害關係人可聲請死亡宣告,爰依法為死亡宣告之聲請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上揭主張,業經聲請人向各機關查詢失蹤人吳友祥之前案紀錄、個人戶籍資料、三親等、人壽保險、個人任職董監事、信用卡申辦、財產資料、入出境等件,均未發現有該失蹤人仍生存活動之情形,有臺北○○○○○○○○○函附之戶籍謄本、戶籍登記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全民健保資料回覆狀況查詢報表、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0年12月14日領一字第1105327447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1年4月15日保費資字第11113168600 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11年4月15日移署資字第1110044404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1年4月15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13004668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1年4月18日新北殯館字第1115234079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11年4 月19日輔服字第1110028288號函、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親等資料查詢結果、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個人任職董監事、信用卡正附卡資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入出境連結作業、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可證,且聲請人曾電詢失蹤人吳友祥之子吳漢明表示:「伊父親大約在40幾年前和伊母親離婚後,就不知去向,伊們兄弟姊妹已將近40幾年沒看過伊父親。」(見聲請人所提111年7月4日公務電話紀錄),堪認吳友祥於89年7月12日即已失蹤,其失蹤迄今已逾法定期間,本件聲請核與首開條文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家事庭法 官 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郁庭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2-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