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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亡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62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陳春生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對失蹤人陳春生(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4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又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陳春生(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4樓)出生於民國21年3月28日,如尚生存,現年已90歲,自108年6月11日列報為失蹤後生死不明,迄今行方不明已逾3 年未尋獲,又陳春生雖有兄弟陳春發,但陳春發為遊民,行蹤不定,無法聯繫,且有輕微失智症等語,又陳春發設籍同一戶籍之外甥連有川出具委託書陳明失蹤人係居住在其住家5樓加蓋之房屋,後來年紀大走失了,失蹤幾十年了,因其不懂也沒辦法領到失蹤人戶籍資料,特別到臺北○○○○○○○○○,請戶政事務所協助代向警察局提報陳春生為失蹤人口等情。綜上,失蹤人陳春生失蹤時已年滿80歲以上且失蹤滿3 年未尋獲,為此聲請裁定宣告陳春生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聲請人及臺北○○○○○○○○○向各機關查詢失蹤人陳春生之戶籍資料、勞健保、入出境、殯葬、退除役兵籍資料、前案紀錄、個人戶籍資料、己身一親等、高額壽險、董監事、前科、所得財產資料、三親等、入出境等件,均未發現有該失蹤人仍生存活動之情形,有臺北○○○○○○○○○111年6月27日北市士戶登字第1107005478號函附戶籍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11年6月14日北市警士分防字第1113038732號函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連有川委託書、臺北○○○○○○○○○公務電話紀錄、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1年6月24日健保北字第1112062468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1年6月14日保費資字第11113276710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11年6月14日移署資字第1110066317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1年6月16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13007405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1年6月16日新北殯館字第1115236261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11年6月14日輔服字第1110044525號函、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己身一親等資料查詢資料、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個人法人任職董監事有限合夥合夥人、商業登記事業負責人及經理人企業名錄、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卡正附卡資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入出境資料連結作業、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可證。

四、末按「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二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應公告之;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 個月以上,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 個月以上,亦有同法第156 條第3 項準用第130 條第3 項至第5 項規定可參。本件既經准許對失蹤人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自應依上揭規定,將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及資訊網路,並定陳報期間為6 個月,併分別裁定如主文第2 、3 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家事庭法 官 張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哲玄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2-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