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仲執字第1號聲 請 人 陳居豐上列當事人間因仲裁判斷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42萬7,057元,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繳納聲請費用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