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仲訴字第2號上 訴 人 文化部法定代理人 史哲被 上 訴人 亞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00000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億3,779萬6,8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2萬9,5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