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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司繼字第 15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535號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 號0 樓至0 樓及00樓至00樓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相 對 人 許斈榕

許斈禎許斈伊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許斈榕、許斈禎、許斈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被繼承人許慶福(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巷00號,已於民國104年3 月23日死亡)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許慶福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許慶福之債權人,許慶福於民國104年3 月23日死亡,其繼承人即相對人許斈榕、許斈禎、許斈伊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文、本院債權憑證、家事事件公告、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及第1156條之1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之事實,業據提出上開文件為證,堪信聲請人主張許慶福已死亡,聲請人為其債權人,相對人許斈榕、許斈禎、許斈伊為許慶福之子女,未拋棄繼承,故為其繼承人,且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等情為真正,其聲請核與前開條文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22-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