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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司繼字第 1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86號聲 請 人 藍恩玲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劉鴻傑律師(男、年籍資料詳卷、事務所設於臺北市○○區○○○路○段00號3樓之1)為被繼承人藍秀琴(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路00號6樓之3)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藍秀琴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藍秀琴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藍秀琴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藍秀琴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 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姪女,被繼承人藍秀琴於民國110年12月18日死亡,被繼承人留有自書遺囑,內容提到名下股票要留給聲請人,然因被繼承人年紀老邁又不諳法律規定,誤以為姪子、姪女理所當然應繼承其遺產,故遺囑書寫未盡完善且未辦理公證,令被繼承人曾親口交代遺產中剩下之現金存款,除歸還以前向聲請人之母借款400,000元以及醫藥、喪葬費用外,其餘希望可以留給聲請人失業多年打零工之弟弟。而聲請人法定繼承人皆已死亡,亦無法成立親屬會議成員可選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除上述為受遺贈人,又為被繼承人保管遺物,是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爰請求選任被繼承人藍秀琴之遺產管理人等語(見本院卷第91頁),並提出戶籍謄本、遺書影本、身分證影本、保管遺物清單、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其他收入憑單、收據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死亡後,其所有繼承人均已死亡,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等事實,此有聲請人提出前揭書證在卷可證,又經本院函請臺北○○○○○○○○○提供被繼承人所有繼承人之資料,經該戶政事務所回覆,查無被繼承人配偶、子女之戶籍資料,父、母、兄弟皆已死亡,有臺北○○○○○○○○○111年2月17日北市士戶資字第1117001218號函及所附之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是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均已死亡,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堪信為真。又被繼承人雖無法定繼承人,惟其生前書立「遺書」,並指定將其遺產遺贈予聲請人,有聲請人提出之「遺書」影本在卷可參。惟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民法第1190條定有明文。就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遺書」影本觀之,是否符合自書遺囑之要件尚有疑義,遺囑是否有效成立,已涉及實體審查,並非聲請遺產管理人程序審酌範圍,此部分仍有待實體審理,聲請人是否為被繼承人之受遺贈人不明,從而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其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按遺產管理人之設,旨在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以免遺產散失,是以遺產管理人具有相當之公益色彩;又選任遺產管理人,除慮及管理遺產之公平性外,須考慮其適切性,亦即可對其遺產、遺債之情形瞭解較深,復與遺債債權人無利害共同關係而得忠誠處理者,優先選任為宜。而聲請人聲請選任其姊藍恩琪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部分,因本院審酌聲請人與藍恩琪為姊妹關係,如由藍恩琪擔任本件之遺產管理人,日後若進行實體訴訟,難謂全無利害關係,且難超脫聲請人之利益獨立維護被繼承人之利益。故本院認聲請人所推薦之藍恩琪不適宜擔任本件之遺產管理人。又本院依職權於臺北律師公會網站上下載有意願擔任遺產管理人職務之律師名冊,該名冊中劉鴻傑律師為該律師公會所提供之律師,經本院函詢是否有意願擔任本件之遺產管理人,其具狀表示同意擔任,此有家事陳報狀、同意書、律師證書影本在卷可稽,且本院於111年6月27日通知聲請人就此部分於文到後10日內表示意見,並載明逾期未表示意見,本院將視為無意見,該通知已於111年7月5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均未具狀表示意見。茲審酌律師對法律學有專精,持有具高度公信力之專門職業技術執照,對於遺產管理事件應較熟稔,較能積極有效地發揮遺產之最大效益,亦較可避免債權人債權追索困難之缺失,故本院認劉鴻傑律師為適宜擔任遺產管理人之人選,爰選任劉鴻傑律師為被繼承人藍秀琴之遺產管理人,併依民法第1178條第2 項規定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2-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