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964號聲 請 人 李佩蓉
李佩璇李鳴晨李瑋航共同代理人 張躍騰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李堅光之遺產清冊期限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起展延三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李堅光之子女,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1 年6 月24日死亡,因被繼承人名下財產涉及房屋、土地及金融資產,尚需相當時間整理與釐清,致難以在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故依民法第1156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