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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司繼字第 19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970號聲 請 人 蔡瑞益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00 號0樓之00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蔡耀鴻之遺產清冊期限,准自民國111 年9月19日起展延三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蔡耀鴻之子女,因聲請人旅居國外,且尚年幼突遭喪父之痛,不克於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爰依民法第1156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等語。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名冊等件為證,堪信為真。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22-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