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975號聲 請 人 李依蓉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袁美珠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陸萬元,代墊費用為新臺幣玖萬柒仟壹佰貳拾捌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袁美珠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有明文規定。又法院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上開家事事件法第153 條有關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之報酬,依同法第141 條之規定,於遺產管理人亦有適用。是就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3 年度司繼第1245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袁美珠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已依法調查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申報遺產稅、聲請公示催告、進行確認遺囑真正事件之訴訟及清償債務等事宜,而尚有依被繼承人遺囑內容為遺贈之交付等事宜未執行完畢。因被繼承人之遺產扣除債務後價值為新臺幣(下同)6,935,393元,依財政部頒定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管理報酬之請求基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故本件應為69,354元。又聲請人已代被繼承人清償其債務共計310,219元,另代為墊付登報費用、公示催告聲請程序費用、房屋稅、地價稅、財產查詢費、戶政規費、裁判費、水費及本件聲請程序費用等,共計98,128元,爰請求酌定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69,354元,並確定墊付之費用為408,347元(計算式:310219+98128=408347)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前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已依法為管
理及相關程序之行為,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遺產稅免稅證明書、103 年度司繼字第1245號裁定、109年度家繼簡字第9 號判決、確定證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與墊付費用單據等件影本為據,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3 年度司繼字第1245號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及105 年度司家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案件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揆諸前情,自難期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得召開並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此聲請人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
㈡聲請人雖主張依財政部頒定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
點第13點規定,依遺產價值之百分之一核定本件報酬,然該作業要點係財政部為規範其所屬國有財產署或所屬各分署,於執行法院裁定選任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案件時之作業方式而訂定(見該作業要點第1 點),為財政部內部之行政規則,對法院並不生拘束力。而依首揭規定,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數額時,自應按遺產管理人所付出之勞力、管理事務之繁簡、被繼承人之遺產狀況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等情事,予以整體考量而為適當之酌定,且關於遺產報酬金額為本院職權審酌事項,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遺產事務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如調查遺產、編製遺產清冊、公示催告程序、參與確認遺囑真正事件之訴訟及其管理時間,另參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尚有其他待處理事項、聲請人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爰酌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管理報酬為60,000元。
㈢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
,民法第1150 條前段定有明文。所稱「遺產管理之費用」,係指遺產保存上所必要、不可欠缺之一切費用而言,例如:事實上保管費用、納稅、訴訟費用、清算費用等。而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之債務310,219元部分,應由聲請人本於遺產管理人之地位審核認定後,依法逕由遺產中支出(核銷),如遇有現金不敷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情況,則應依民法第1179條第2 項及第1132條第2 項規定聲請變賣遺產後清償之,故此部分非屬遺產保存上所必要之費用,無庸由本院予以確定。又聲請人主張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業已墊付費用98,128元,業據聲請人提出相關單據影本為據,惟其中聲請人支出之本件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已於本件主文中載明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毋庸重複納入計算,應予剔除。故聲請人代墊之費用共計為97,128元。
㈣本件遺產管理人既已就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
一次性聲請本院核給報酬,將來即不得再以後續遺產管理事務重複聲請核定報酬,併予敘明。至聲請人若於本裁定後復行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有支出及代墊費用,仍得檢具相關事證聲請本院酌定管理費用,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