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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司繼字第 10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018號聲 請 人 陳愷閎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擔任被繼承人周良(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遺囑執行人報酬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後附多元繳款單)㈡依據民法第1211之1條之規定,除遺囑人另有指定外,遺囑

執行人就其職務之執行,得請求相當之報酬,其數額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法院酌定之。故請聲請人釋明本件是否已與繼承人協議?如不能協議,請提出相關證明。

㈢請說明本件被繼承人遺產處理情形,並明列已完成、未完成事項。

㈣請陳報欲請求本院酌定報酬之數額供本院參酌。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智皇

裁判日期:2022-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