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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司繼字第 10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018號聲 請 人 陳愷閎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擔任遺囑執行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執行被繼承人周良遺囑事件,依民法第1211條之1請求酌定遺囑執行人報酬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第八章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及其他法院選任財產管理人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153條、第14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明文規定。又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再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件聲請並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3日、111年7月25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繳聲請費,該通知分別於111年6月14日、111年7月2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本院另於111年9月21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並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該裁定已於111年10月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智皇

裁判日期:2022-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