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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司繼字第 3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349號聲 請 人 詹連財律師(即被繼承人楊兆慶之遺產管理人)

事務所設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之1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楊兆慶之遺產管理人,聲請酌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楊兆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管理費用核定為新臺幣陸萬貳仟伍佰柒拾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楊兆慶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有明文規定。又法院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上開家事事件法第153條有關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之報酬,依同法第141條之規定,於遺產管理人亦有適用。是就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9年度司繼字第467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楊兆慶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已為接受遺產之移交、編製遺產清冊、查調遺產資料、聲請公示催告、申報遺產稅等遺產管理行為,並代墊遺產管理必要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2,570元,為免遺產管理報酬及代墊之費用無法受償,爰聲請酌定管理報酬並核定墊付之費用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經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467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楊兆慶之遺產管理人,已為各項管理行為,並因管理被繼承人遺產已墊付費用合計2,570元等情,業據其提出遺產管理案辦案過程摘要表、代墊費用明細表及相關單據影本,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109年度司家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茲本院審酌遺產管理人執行職務複雜之程度及其所陳各項管理行為,包括接受遺產之移交、編製遺產清冊、查調遺產資料、聲請公示催告及申報遺產稅等,尚非屬複雜,復斟酌聲請人專業能力、管理之遺產金額高達11,932,469元、聲請人後續管理遺產所需時間之久暫、勞力耗費程度、嗣後尚有遺產移交等事務須待完成等各項情狀,認本件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楊兆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60,000元,應屬適當。另聲請人已代墊之管理費用計2,570元,合計本件管理費用及報酬為62,570元,爰裁定如主文。本件遺產管理人既已就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一次性聲請本院核給報酬,將來即不得再以後續遺產管理事務重複聲請核定報酬。至聲請人若於本裁定後復行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有支出及代墊費用,仍得檢具相關事證聲請本院核定管理費用,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22-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