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493號聲 請 人 蔡佳宏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被繼承人蔡介文(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母之除戶謄本。○○○○○○○○○○○○辦理)㈡請提出被繼承人蔡介文所有兄弟姐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如已歿,請提出除戶謄本。(請持本裁定至戶政事務所辦理)㈢請提出被繼承人蔡介文之親屬系統表(依民法第1131條之規
定,請詳列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請持本通知至戶政事務所辦理)㈣依上開親屬系統表,提出該親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已歿,請提出除戶謄本。
㈤請詳細釋明無法招開親屬會議之原因。
㈥請提出有意願且可供本院選任為遺囑執行人之人選。(須
與聲請人、受遺贈人無利害關係)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