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416號聲 請 人 蘇明芳上列聲請人聲請終結被繼承人粘春霖之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有:㈠編製遺產清冊。㈡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㈢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㈣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㈤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又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家事事件法第140 條亦有明文。是遺產管理人必須於完成上開有關遺產清算事務後,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狀況並提出相關文件,始得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蘇明芳前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粘春霖之遺產管理人,現對被繼承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之公示催告期限已屆滿,而被繼承人於第三人粘詩瑋所有之臺北市大同區市○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4 樓房屋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因無抵押債權,業已塗銷,另被繼承人未持有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興紡織廠公司)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慶豐銀行)之實體股票,無從移交國庫,故本件遺產管理人之任務已執行完畢,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40 條規定陳報處理之狀況,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固據其提出登報資料、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09 年度司繼字第
793 號卷宗。然經本院函詢中興紡織廠公司及慶豐銀行之法定代理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央存保公司),關於被繼承人之是否持有股票及其價值等情,經函復被繼承人尚有中興紡織廠公司股票131 股及慶豐銀行股票10
9 股,有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群益金鼎證券公司)及中央存保公司文狀在卷可稽。復經本院通知聲請人陳報上開股票之處理情形,聲請人陳報略以:被繼承人所有中興紡織廠公司131 股之股票,其中14股現於群益金鼎證券公司保管中,另117 股為繼承人所持有,惟聲請人搜尋被繼承人之遺物未見該等股票,已然遺失,另被繼承人所有慶豐銀行109 股之股票,聲請人刻正詢問相關單位如何辦理等語。有聲請人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準此,本件被繼承人即尚有遺產未處理完結,從而,聲請人陳報遺產管理人職務終結,請求准予備查,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另如股票有遺失之情形,仍應依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等法律程序辦理,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