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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司繼字第 5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501號聲 請 人 林器良上列聲請人聲請另行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除遺囑人另有指定外,遺囑執行人就其職務之執行,得請求相當之報酬,其數額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法院酌定之。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利害關係人得請求親屬會議改選他人。其由法院指定者,得聲請法院另行指定。而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一)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二)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三)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民法第1211條之1、第1218條、第113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賴吉之子女,聲請人之姊姊林豐枝於被繼承人過世後,先向聲請人及妹妹謊稱被繼承人無書立遺囑,應由子女三人共同繼承,並欲進行申報遺產稅事宜,致使聲請人誤以為被繼承人未書立遺囑,後林豐枝自行繳清遺產稅,遺囑執行人李勝雄律師始於被繼承人死亡後1個月又18天通知聲請人有遺囑之存在,李勝雄律師執意應先將全部遺產過戶給林豐枝,再由聲請人等向其訴訟主張特留分,李勝雄律師偏惠林豐枝,且隱匿被繼承人立有遺囑之事實,又向林豐枝收取高額處理費用,侵害聲請人之權益,已有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故聲請本院另行指定遺囑執行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被繼承人LINE訊息截圖、協議書、存證信函、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電子郵件、字書遺囑影本、土地登記案件駁回通知書稿、土地登記申請書、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遺產稅繳款書、地價稅繳款書、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0514、10515、10516號不起訴處分書、訴願書、士林地政事務所110年7月7日北市土地登字第1107011920號函等文件為證。惟經本院通知關係人李勝雄律師到庭調查,經李勝雄律師到庭略以:我並沒有執行遺囑,有向地政事務所申請,但因為聲請人有異議所以被駁回,特留分根本還沒有動到,聲請人稱遺囑是林豐枝詐欺,但寫遺囑的時候林豐枝根本不在場,我希望可以和諧處理遺囑,若沒有協議我當然是依照遺囑執行等語。本院審酌遺囑執行人李勝雄律師上開所述,並參以聲請人所提出之土地登記案件駁回通知書稿,認本件遺囑執行人確實是依據遺囑內容向地政機關申請遺產移轉登記,且因聲請人之異議,目前申請確實遭地政機關駁回,尚未依遺囑辦竣遺囑繼承登記,此部分復經本院依職權向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確認無訛,遺囑執行人既係依據遺囑執行人之職權執行職務,難謂有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

四、次查,聲請人僅為繼承人之一,觀之被繼承人自書遺囑之內容與聲請人提出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示遺產範圍,疑有侵害特留分之情形,惟聲請人已針對自書遺囑是否有效及侵害特留分部分提起訴訟,業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且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訴訟繫屬情形核對無訛。本案為非訟事件僅作形式審查,並不為實體審認,故如就遺囑效力、真偽、內容及是否出於遺囑人之親自書寫或有無侵害特留分等事項有爭執時,應另循訴訟程序以為解決,是聲請人於上開爭執未究明前,遽為本件改定遺囑執行人之聲請,揆諸前開說明,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指定遺囑執行人
裁判日期:2022-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