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773號聲 請 人 徐霢婕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徐鴻翔之遺產清冊期限准自民國111年4月22日起展延三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徐鴻翔之子女,被繼承人於111年1月22日去世,因聲請人前往國稅局申請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近日才接獲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不符合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因三個月期限將於111年4月21日屆滿,聲請人之母親另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主張,因而申報遺產數額目前尚不能確定,爰依法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不符合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等件為證,是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