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司繼字第 8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842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翁柏楠之遺產管理人,聲請裁定管理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管理費用合計為新臺幣貳萬零伍佰伍拾參元(已含本次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翁柏楠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翁柏楠(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經本院以98年度司財管字第53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並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99年度司家催字第39號裁定在案,現公示催告期限均已屆滿。被繼承人遺有價值新臺幣(下同)963,430元之遺產,依財政部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之規定,管理報酬之請求基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點五,計算結果為14,451元,另聲請人於管理本案遺產期間共墊付費用6,102元(含本件聲請程序費用1,000 元),則聲請人聲請之管理費用總計為20,553元,為此聲請裁定遺產管理費用等語,並提出本院98年度司財管字第53號、99年度司家催字第39號民事裁定影本、登報資料、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影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函、被繼承人財產資料、管理費用計算表、墊付費用明細及單據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本案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 項第4款本文規定:「管理報酬之請求基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點五,必要時聲請法院酌定。」。查被繼承人財產總現值計963,430元,業經聲請人提出上開文件證明,管理報酬依上開要點規定按遺產總值1.5%計算為14,451(元以下四捨五入)元,墊付費用計為6,102元,合計聲請人代管期間之管理費用及報酬合計為20,553元(以含本件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裁定管理費用
裁判日期:2022-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