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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司促字第 13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356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献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因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穎之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7日所為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支付命令附表中關於「按年利率1.8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係按聲請人之聲請而為裁定准許,要無誤寫、誤算之得裁定更正事由存在。揆之首揭規定,應認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2-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