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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司促字第 56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66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株式会社コスモエスティ法定代理人 木村隆太代 理 人 許懷儷律師

蘇孝倫律師林子堯律師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多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達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21,200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6計算之遲延損害賠償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2-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