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2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陳佳妏即陳水火及陳李碧霞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陳水火及陳李碧霞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8,69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0528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8699元 陳佳妏即陳水火及陳李碧霞之繼承人 自民國110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0年09月30日止 年息0.9% 001 新臺幣228699元 陳佳妏即陳水火及陳李碧霞之繼承人 自民國110年10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9%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8699元 陳佳妏(即陳水火及陳李碧霞之繼承人 自民國110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為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事:
請求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佳妏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水火(歿)及陳李碧霞(歿)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以下同)228699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連帶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緣借款人陳超倫(歿)於就讀聖約翰科技大學時,邀同陳水火、陳李碧霞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影本貳紙(利息利率、逾期 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見《證一》借據所載),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原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借據第六條第一項),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
二、惟借款人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228699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前訂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均喪失期限之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然陳水火、陳李碧霞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另債權人向借款人陳超倫(歿)及連帶保證人陳水火(歿)、陳李碧霞(歿)請求連帶清償借款時,始悉借款人陳超倫已於109年12月間死亡,連帶保證人陳水火已於110年5月間死亡及陳李碧霞已於107年8月間死亡《證四》,經查連帶保證人陳水火、陳李碧霞之繼承人陳佳妏亦未聲明拋棄繼承《證五》,依民法相關規定其繼承人陳佳妏對被繼承人陳水火、陳李碧霞之債務,在繼承陳水火、陳李碧霞遺產範圍內仍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證物:證一:借據影本貳份證二:就學貸款利率表乙份證三: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乙份證四:除戶戶籍謄本參份證五:臺灣士林、新北及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函各乙份證六:繼承系統表參份釋明文件:如上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