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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司促字第 81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135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錢亞玲代 理 人 牛豫燕律師

陳佳菁律師吳俐瑩律師陳奎霖律師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張炳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37,237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1,545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

1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837,237萬元及租金391,545元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就其中保證金100,000元部分,依債權人所提租賃契約,並未載明終止租賃契約後得沒收保證金之依據,是債權人並未提出足資釋明其對債務人有保證金請求權存在之證據。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2-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