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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司他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他字第66號原 告 江一嵐訴訟代理人 陳建維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裕邦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瑋訴訟代理人 麥玉煒律師被 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法定代理人 黃志芳訴訟代理人 邊國鈞律師

黃南星律師被 告 安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委倫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複代理人 丁嘉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肆仟柒佰柒拾貳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7日以109 年度救字第7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訴訟費用。嗣該事件迭經本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73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10 年度勞上字第1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1,470 元(第二審上訴縮減上訴聲明為2,070,236 元),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54,772元(第一審裁判費用22,384元、第二審上訴費用32,388元),故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為54,772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裁判日期:2022-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