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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司司字第 2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司字第242號聲 請 人 張景雲代 理 人 周昕毅律師相 對 人 海特自動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 人 張景雲上列聲請人呈報海特自動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海特自動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業務關係,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向鈞院聲報清算人就任,經鈞院以民國108 年10月23日士院彩民司竟108 年度司司30

8 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茲因聲請人業清算完結,爰依法檢附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監察人審查書、股東會議同意完結紀錄、清算賸餘財產分配表、完稅證明等證明文件影本,向鈞院聲報清算完結。

二、按所謂清算完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竣而言。而依公司法第334 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 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又法院受理聲報清算完結之商事非訟事件,固無須為「准駁聲報」之裁判,惟此等聲報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法第81條第1 項所列之商事非訟事件,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16條規定,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依同法第20條第1 項規定,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海特自動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經本院以108 年10月23日士院彩民司竟108 年度司司308 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予備查,業經本院調閱108 年度司司字第308 號卷查核無訛。惟查相對人目前尚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110 年度重簡字第967 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偵字第35532 號等訴訟繫屬,並經清算人陳報在卷。據此,清算人顯未了結現務,實難認海特自動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業已完結。從而,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並請求准予備查,要難准許,其聲請應予駁回,並由聲請人繼續進行清算事務。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22-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