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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司執消債更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3號聲 請 人即 監督人 顧定軒律師上列聲請人就債務人丘明麗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監督人之報酬為新臺幣23,863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監督人顧定軒律師就債務人丘明麗聲請更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裁定選任為債務人更生程序之監督人,就如附表所示財產承受債務人與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之撤銷遺產分割登記訴訟(本院111年士簡字第126號及111年度簡上字第222號,下稱系爭訴訟)。系爭訴訟現已判決確定,爰斟酌該訴訟程序之繁雜程度及聲請人支出費用新臺幣3,863元等情,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和連附表:

附表編號 種 類 坐落地號或建號 權利範圍 1 土 地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68784分之252 2 建 物 臺北市○○區○○段0○段00000○號 全部 3 建 物 臺北市○○區○○段0○段00000○號 77308分之160 4 建 物 臺北市○○區○○段0○段00000○號 33276分之122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4-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