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聲 請 人即管 理 人 黃曉妍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參萬玖仟柒佰柒拾壹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就債務人周其三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任為該清算程序之管理人,辦理如附表所示清算財團遺產分割事宜。經查,管理人就清算財團提起分割遺產暨訴訟救助訴訟,歷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家救字第40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家聲抗字第20號案件審理,准予訴訟救助後,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家繼字第24號判決確定,自民國112年5月10日起擔任管理人,迄前開案件於114年2月20日判決,時經約1年10個月,代墊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訴訟費用251元(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家他字第21號裁定),爰斟酌本件清算程序之繁雜程度、債權總額等情,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和連附表編號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 1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為 小南灣段頂福小段1262地號) 240分之12 2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為 小南灣段頂福小段1331地號) 240分之12 3 新北市○○區○○○段0地號土地(重測前為 小南灣段頂福小段1262-1地號) 240分之12 4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為 小南灣段頂福小段1263地號) 240分之12 5 桃園市○○區○○○段 ○○○○段000地號土地 48分之6 6 桃園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48分之6 7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為小南灣段頂福小段1262-2地號)土地重劃補償金新台幣76萬6800元 8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重測前為小南灣段頂福小段1331-1地號)土地重劃補償金新台幣72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