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家他字第85號聲 請 人 王麗萍相 對 人 吳正豪上列當事人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吳正豪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王麗萍向本院對相對人吳正豪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111年度婚字第137號),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1年度家救字第4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聲請人因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上開訴訟事件,經本院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應徵訴訟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故聲請人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共計為3,000
元,爰依職權確定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如主文所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智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