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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司家他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家他字第80號聲 請 人 何鈺涓上列聲請人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何鈺涓應向本院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何鈺涓向本院對相對人何明維、賴明松、賴素蘭、賴昱龍、賴佳穗、陳景輝、陳宏裕、陳宏文、陳韡駙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86號),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0 年度家救字第14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聲請人因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本案經本院裁定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而參酌本件聲請人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3,972,989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程序費2,000 元。是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聲請程序費用2,000 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22-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