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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司家他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家他字第82號聲 請 人 徐珮瑄法定代理人 徐逸達

楊浣青相 對 人 張宇賢法定代理人 張營輝

許藝娜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認領子女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徐珮瑄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請求認領子女事件(本院111年度親字第30號),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1年度家救字第7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聲請人因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上開訴訟事件,經本院判決訴訟費用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請求認領子女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應徵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3,00

0 元,聲請人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程序費用為3,000 元,爰依職權確定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如主文所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22-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