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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司家他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家他字第96號聲 請 人 王毓淇相 對 人 郭添丁 住○○市○○區○○街0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郭添丁應向本院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有相對人者,程序費用之負擔,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1 號),前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0 年度家救字第142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聲請人因而暫免繳納程序費用。嗣上開請求事件,經裁定諭知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已告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聲請人聲明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066,208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2,066,208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 條第3 款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2,000 元。是以,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程序費用2,

000 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22-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