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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司家聲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家聲字第16號聲 請 人 何耀輝相 對 人 何耀忠

何亦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何耀忠、何亦芯各應給付聲請人何耀輝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肆佰玖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經本院

110 年度家繼訴字第36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按該判決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分擔,即由聲請人何耀輝與相對人何耀忠、何亦芯各負擔三分之一,已確定在案。聲請人主張其預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474元,業據其提出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訴訟卷宗審查無誤。是相對人何耀忠、何亦芯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491元(計算式:13474×1/3 =449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均應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2-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