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1號聲 請 人 彭家閎即彭喜清上列債務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目前因疫情影響生意不佳,又因滑倒受傷,傷及右膝疼痛、膀胱無力並須用藥養治,收入降低,所得有限,爰聲請鈞院裁定准予延期清償1年等語。
三、查債務人於本院108年度司消債聲字第5號、109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4號聲請延期清償事件,業經本院分別准予延長履行期限半年,復於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3號案件再經本院准予延長履行期限1年,依上揭法律規定,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
年,聲請人主張上開事項縱屬實,然前次合計已准許延長履行期限2年,本次無法法再准予延長,其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於法不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