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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司消債聲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2號聲 請 人 黃麗芬上列債務人聲請延期清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目前因疫情影響薪資降低,所得僅新臺幣26,000元,扣除房租、交通費、伙食費、孝親費及生活費等後,所剩餘額有限,爰聲請鈞院裁定准予延期清償等語。

三、查債務人於本院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5號聲請延期清償事件,業經本院准予延長履行期限2年至111年1月止,於111年2月起應繼續履行,依上揭法律規定,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 年,聲請人主張上開事項縱屬實,然前次已准許延長履行期限2年,本次無法法再准予延長,其聲請與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之要件不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裁判案由:聲請延期清償
裁判日期:2022-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