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消債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闕俊聰上列債務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聲請意旨略以: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計程車營運困難,為此聲請准予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間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16日以105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9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確定在案。債務人主張疫情等情固屬實,惟聲請人履行該更生方案有困難,業經本院分別以109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6號、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4號分別裁定准予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1年,合計已滿2年,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查核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已達2 年,依前揭規定,自不得再次聲請延期清償,其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