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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司消債聲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消債聲字第9號聲 請 人 劉建鄰代 理 人 黃郁叡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延期清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更生方案所定第15期給付應延至112年2月履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更生方案所定第14期給付應延至112年2月履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於民國110年4月19日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經本院裁定更生方案所定第8期給付應延至110年12月履行,其次各期之履行期限按此遞延,故債務人於111年5月15日前應完成第13期更生方案之履行,嗣債務人復於111年6月13日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故第14期為第二次聲請延期清償期限之始期。原裁定誤將第14期記載為第15期係顯然之錯誤,揆諸首揭規定,應予更正如主文。另原更生方案本應於115年8月15日前完成最終期即第72期之清償,惟復經2次准予延長8個月之履行期限後,最終期應於116年12月15日前履行完畢,特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裁判案由:聲請延期清償
裁判日期:2022-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