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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司聲字第 2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245號聲 請 人 劉慎修代 理 人 劉彥良律師相 對 人 林汝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陸佰零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之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規定之費用在內。又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等事件,經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03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4,608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2-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