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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司聲字第 2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248號聲 請 人 賴碧麗相 對 人 楊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鄭琳塏即清算 人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110 年度司司字第9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即第三人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110 年度司司字第9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之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因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414 號判決必須支付相對人楊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如判決所示款項,但相對人行蹤不明,爰聲請准予閱覽本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

414 號判決影本,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就本件呈報清算人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則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即屬相符,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裁判案由:第三人聲請閱卷
裁判日期:2022-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