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209號聲 請 人 賴王允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壹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98號、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重上字第450號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0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附表:111年度司聲字第209號審 級 項 目 金 額 (新 臺 幣) 一 裁判費用 200,584元 二 裁判費用 300,876元 總 計 501,4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