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84號聲 請 人 香港商都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即香港商都樂中國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家榮代 理 人 賴建宏律師
施汝憬律師洪慧恆律師張育寧律師相 對 人 嘉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語宸代 理 人 陳維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嘉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52號、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322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之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二審支出之上訴裁判費16,350元,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