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92號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代 理 人 楊予銣上列聲請人就相對人陳順福與賴滿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03年度司拍字第250號拍賣抵押物事件,因債務人已死亡,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就陳順福與賴滿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有閱覽系爭事件卷宗之必要,爰依法提起本件聲請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各有明文。而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參加人及其他經許可之第三人聲請閱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民事閱卷規則辦理,同規則第2 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並非本院103年度司拍字第250號拍賣抵押物事件之當事人。聲請人陳報其為鍾安益即鍾明發之債權人,債務人未清償,並提出債權憑證向本院聲請閱卷,惟查賴滿雖為債務人之配偶,然經本院查詢戶籍謄本,債務人或其配偶賴滿均未死亡,相互間財產無繼承之權利,聲請人未提出具體事證佐證其已經該事件兩造當事人同意而得閱覽卷宗,聲請人復未釋明其就該事件有何其他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3年度司拍字第250號卷,難認有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