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15號聲 請 人 蘇盈彰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蘇盈彰為中保車管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費用由中保車管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中保車管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業已終結,聲請人為清算人,爰聲請指定保存人,以利保管,並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申報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承認財務報表之法人股東聲明書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