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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司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6號聲 請 人 貫鼎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玉芳代 理 人 曾梅齡律師相 對 人 林天行關 係 人即 檢查人 曾伊齡會計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3日所為111年度司字第6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二點中關於「檢查聲請人民國106年1月1日至107年1月31日止」之記載(原裁定第1頁倒數第4行),應更正為「檢查聲請人民國104年1月1日至107年1月31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裁判案由:解任檢查人
裁判日期:2022-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