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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司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78號聲 請 人 鄧博文代 理 人 李念祖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台灣偉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鄧博文為台灣偉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台灣偉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台灣偉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並經相對人指定聲請人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亦徵得聲請人同意,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簽到單、指派書、就任同意書、保管帳冊明細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9年度司司字第365號、109年度司司字第369號卷宗查核屬實,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裁判日期:2022-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