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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司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82號聲 請 人 張瑋倫相 對 人 青柚企業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相對人青柚企業有限公司如附件所示簿冊及文件由張瑋倫擔任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0 年7月20日解散,已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嗣於111年9 月間清算完結,相對人全體股東並於同年月15日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爰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業已依法進行清算完結,相對人全體股東並於111 年9 月15日指定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10 年度司司字第223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1 年度司司字394 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查明屬實,並有聲請人提出之股東同意書、願任同意書、保管簿冊文件目錄可稽,堪認屬實。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裁判日期:2022-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