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90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相 對 人 好孩子國際娛樂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等事件,聲請人先備位聲請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及選派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規定,應分別繳納新臺幣(下同)1,000元裁判費,總計應繳納2,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現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繳納;又聲請人備位聲請選派清算人,依同法第26條第1、2項,聲請人未預納費用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故請一併陳明是否願意預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如逾期不繳裁判費或未同意預納,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