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全字第156號聲 請 人 周元琪相 對 人 曹坤茂相 對 人 邱齡茹
林駿成
曹水紗黃曹秀蓮曹坤金曹秀勤上列當事人間因交付股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怡愷==========強制換頁==========附表:編號 應更正處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之記載 1 主文第一項 …就其如附表所示之股份… …就其如附表所示股份之股票… 2 理由欄一、㈢第1行 …依約履行股權轉讓交付… …依約履行股票轉讓交付… 3 理由欄一、㈣第3行 …處分股份權利… …處分股票… 4 理由欄一、㈣第3、4行 …該等股份轉讓… …該等股票轉讓… 5 理由欄三、㈠第7、8行 …股份… …股票… 6 理由欄三、㈡第5行 …所示之股份… …所示股份之股票… 7 理由欄三、㈡第6行 …股份讓與… …股票讓與… 8 理由欄四、第6行 …名下之股權為過戶… …名下之股票為過戶… 9 理由欄四、第8行 …股份轉讓… …股票轉讓… 10 理由欄四、第9行 …運用股份… …運用股票… 11 理由欄四、第11行 …則股權之交易… …則股票之交易… 12 理由欄四、第17行 …利用股權… …利用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