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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再小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再小字第1號再審原告 謝佳樺再審被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次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前項支付命令有第496條第1項之情形者,得提起再審之訴,並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修正前第521條第1項、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原告對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5720號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依上開規定,應專屬於發支付命令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顯有違誤,爰依再審原告聲請(見本院卷第28頁)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裁判日期:2022-11-28